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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政府投资社会代建项目代建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计提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本网 发表时间: 2022-11-09 字号: [ ]

一、修订背景

2018年市政府出台了《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府办〔2018〕91号)《计提办法》是东府办〔2018〕91号文的附件。该办法试行三年来,总体运行顺畅,社会代建单位、委托单位反映了部分操作上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和《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22〕39号),并参考《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市场化代建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发改〔2018〕861号)的新做法,我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计提办法》的代建管理费的计费基数和分阶段计取等条款做了进一步的优化和补充

二、修订依据

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和《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22〕39号)等文件,并参考《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市场化代建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发改〔2018〕861号)的新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三、修订内容

计提办法主要修订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使相关条款表述更准确详细、更具可操作性。

(一)完善分阶段计取代建管理费原则。针对原办法没明确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管理费如何计取,以及实际操作中部分项目完成部分前期工作后再委托代建的情况,参照市发展和改革局《东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二条“代建项目一般实行全过程代建,即从项目立项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代建项目也可从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后或概算批复后进行代建”的约定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市场化代建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发改〔2018〕861号)“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管理费按全过程代建管理费的70%计取”的做法,本次在《办法》中增加了“全过程代建管理费按照该费率表进行计取,其中:项目建议书批复后代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代建以及概算批复后代建的代建管理费分别按全过程代建管理费的90%、80%、70%进行计取”的条款。

(二)明确了审核特殊类项目的主体。针对原办法没有明确主体审核代建项目属于特殊类项目的情况,参照财建〔2016〕504号文第八条并参照实际操作情况,本次在《办法》中将原“代建项目委托单位根据项目情况在代建方案中提出代建管理费取费建议,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修改为“代建项目委托单位根据项目情况在代建方案中提出代建管理费取费建议,其中认为代建项目属特殊类项目的,应在代建方案中明确并注明详细理由,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三)细化了工程总概算的定义。参照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第六条的规定,结合实际操作,本次在《东莞市财政投资社会代建项目代建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的备注中对工程总概算进行了明确,增加了“工程总概算是指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概算扣除土地征用、迁移补偿等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另行委托铁路部门等其他单位组织实施的费用、代建管理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后的金额”。

(四)明确文件有效期。原《办法》作为东府办〔2018〕91号文的附件,文件有效期按照东府办〔2018〕91号文有效期执行。现《办法》单独由我局印发,明确“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6月7日”,与新出台的东府办〔2022〕39号文保持一致。

(五)修改文件名称。根据东府办〔2022〕39号文名称,将该文件名称修改为《东莞市政府投资社会代建项目代建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计提办法》。


代建管理费.png


点击查看规范性文件: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府投资社会代建项目代建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计提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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