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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本网 发表时间: 2021-01-29 字号: [ ]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的管理,保证资金安全高效使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进度,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等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市财政局、市住建局于2006年制定了《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6118号)。随着国家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特别是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颁布后,2006年制定的工程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合同承包方式、工程量清单漏量漏项处理等规定与其不一致为此,市财政局、市住建局于2016年报请市政府同意,对工程价款管理暂行办法进行重新修订,并制定了《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办法》(东财201640号)。由于《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办法》(东财〔201640号)将于2021131日到期,而且随着国家、省、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结合省市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需要,办法中的部分条款需要进行修订,因此,市财政局于20203月向有关单位征集修改意见,根据改革需要和相关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新修定了《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办法》。

二、《办法》修订的主要原则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817 )精神,以防范应对财政资金风险、简化审批流程、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为目标,创新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模式,为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加快推动我市投资项目落地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三、《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管理工程价款的支付及结算监督管理及违约责任的处理附则等六章内容。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各章的修改内容情况如下:

(一)总则

1.由于住建部、财政部于2017年重新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因此,办法的制定依据也相应作了调整。

2.办法适用范围将原办法规定市直机关、企事业等单位使用市财政性资金,全部或部分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修改为对使用市财政性资金(含全额或部分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主要原因:目前我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项目除了市直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实施外,还有镇街园区代建和社会代建,修改后办法的适用范围更全面。

(二)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1.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而重新组价的计价时点从原来的“投标当月”修为“基准日期”。修改的理由:一是投标当月可以理解为招标公布当月、投标单位递交投标文件当月和中标通知书发出当月,执行过程中容易引起争议。二是与住建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保持一致,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对于抢险工程,往往会出现先进场施工后补签合同的情况,因此,参考以往工程的做法以开工日为基准日期。

2.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颁布的《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对工程措施项目费的计算方法进行因此,办法修改了变更工程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3.原办法只对投标报价出现严重不平衡报价的调整原则和方法作了规定,本次修订增加了投标报价出现算术性错误的调整方法,明确投标报价有算术性错误,应按招标控制价的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乘以(1-报价浮动率)进行修正作为合同单价。

4. 为了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项目预算执行审批流程,深入推进财政投资项目审批模式创新,加快项目落地开工时间,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1937号),市财局已取消了招标最高报价值的审核业务。原办法只对招标清单存在重大漏项漏量如何补偿作了规定,但没有对招标控制价和招标清单中存在虚列虚增如何调整作出规定。本次修订增加了工程量清单虚列虚增的调整方法,既可以合理分担发承包双方的合同风险,又可以减少因招标控制价多计造成的财政资金损失。

(三)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管理

1.近年来,为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加快市财政投资项目落地建设,我市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因此,为了加强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变更工程管理,办法增加了该类项目变更费用承担主体界定的规定,明确了对于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配置及核心工艺流程的改变才可以给予办理变更手续

2.为了有利于推进工程建设进度,对局部拆除重建类工程变更项目拆除的材料、设备及已加工好但未安装的成品、半成品中可回收利用的残值处理,除原办法规定的处理方式外,新修订的办法增加了另外一种处理方式:若残值给承包单位处理的,工程签证应进行相应扣减。

(四)工程价款的支付及结算

1.取消“预付款应当要求承包单位提供由银行支行级或以上机构出具的相当预付款金额的担保”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要求,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

2.由于取消了预付款担保,为了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办法增加了预付款在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合同价的50%前抵扣完毕的规定。

3.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的规定,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因此,办法将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从原来的5%修改为3%同时,增加了可以工程担保替代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相关规定。

4.为了加快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开工时间,目前,很多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采用固定下浮率承包方式发包(如EPC总承包等),为了规范和统一此类承包方式的合同进度款计量支付条件,明确造价审核深度等,办法增加了采用固定下浮率承包方式工程项目合同进度款支付的有关规定。

5.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 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品质交通城市的实施意见》(东府202011号)要求,涉及工程变更且经市品质交通千日攻坚行动总指挥部门认定同意的,允许变更工程财政资金拨付比例提高至80%。为了统一做法,办法将变更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比例由原来按审定金额的70%调高到80%

6.根据《东莞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管理办法》(东府办2018114号)的规定,投资金额在10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建设、维护、修缮等工程项目,或总投资金额虽然在100万元以上但单个合同金额在10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预算和结算由项目建设单位或由其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负责审核。因此,办法的修订简化了变更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手续:一是变更工程价款100万元(100万元)以下由建设单位按规定进行审核并经承包单位确认后就可以支付到80%。二是变更工程价款价款100万元以上,市财政局审核变更预算并经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确认后,可按已核实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市财政局不再单独审核变更进度款环节

7. 因本办法提高了变更款、材差款等支付比例,为保证资金支付安全,办法明确了建设单位的责任,要求建设单位应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核实计量,防止出现超付工程款的现象

8.为实现工程造价全过程动态控制,有效破解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缩短竣工结算时间,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若干指导意见》(粤建市2019116号)的精神,办法增加了过程结算的相关条款,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申报过程结算的条件及支付比例等。

9.办法修订强化了建设单位办理结算的义务,明确于承包单位原因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结算资料、对结算审核结果进行确认和反馈的工程项目(包括与工程有关的施工、材料、设备及零星工程及服务类合同),建设单位可采用单方结算。对于承包单位不配合而实行单方结算可以加快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及转增固定资产的进度,有利于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10.根据《关于加强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的精神,办法对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担保由原来应由银行支行级(含)以上机构出具修改为应由银行支行级(含)以上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保险公司出具,增加了施工单位出具工程担保的融资渠道,有利降低企业成本,提高效率。

(五)监督管理及违约责任的处理

由于国务院颁发的《政府投资条例》从201971日开始实施,因此,办法的法律责任中增加了《政府投资条例》作为处理、处罚依据之一。

(六)附则

1.在向部门征集办法修改意见中,市住建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办法的适用范围应包括镇街财政投资项目,主要理由:一是他们在对镇街检查过程中,发现很多镇街没有落实《政府投资条例》严禁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规定,不按相关进度支付工程款。二是市住建局在协调镇街财政投资项目结算纠纷时,相关争议往往是由于合同条款中没有约定工料机调差条款而造成的。

由于我市的市、镇(街道、园区)属于两级财政管理,镇(街道、园区)财政投资项目应由他们结合自己实际情况进行制定,但为了强化镇(街道、园区)的责任,使施工企业能及时拿到工程进度款,避免出现工人工资等问题的群体事件,办法增加了“镇(街道、园区)应参照本办法结合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程价款管理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和市住建局备案后执行。”的规定。

2.由于我市过去出台的工程价款管理相关规定较多,因此,办法增加了“过去出台的有关工程价款管理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的规定。


点击查看规范性文件:东莞市财政局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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