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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府投资社会代建项目资金监管操作指引》的通知
来源: 本网 发表时间: 2022-11-09 字号: [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代建制配套文件《东莞市政府投资社会代建项目资金监管操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莞市财政局

2022114


东莞市政府投资社会代建项目资金监管操作指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政府投资体制改革,促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健康发展,创新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资金监管模式,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切实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81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2239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  本操作指引适用于经市政府批准实行社会机构代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

第三条  代建项目各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对项目资金使用、核算和监管负责。

(一)代建单位: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负责开设代建项目资金监管专户,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定期向委托单位和市财政局报送基建财务报表、工程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办理资产移交。协助委托单位编制项目年度支出预算,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合同约定,对参建单位项目用款进行审批。

(二)委托单位:负责编制代建项目年度支出预算,全过程监督项目实施进度,定期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和市财政局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与代建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以资金安全为前提,明确双方的资金监管责任。协助开展项目财务检查和办理竣工财务决算,配合做好项目资产移交工作。

(三)市财政局:负责代建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对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核算进行监管。根据项目年度支出预算,对代建单位报送的项目用款进行合规性审核,按程序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章  资金监管实施

第四条  年度预算编制。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报委托单位审核后,由委托单位按程序向市发展和改革局申报代建项目年度支出预算。未纳入年度预算的代建项目,不得安排支出。

第五条  参建合同管理。代建单位按照中标价与施工、材料设备、监理等参建单位签订的参建合同是办理工程拨款的依据。参建合同(含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履约担保等资料)签订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送委托单位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六条  资金审核拨付。代建项目建设资金按预算、按合同、按进度拨付,实行“批量申报、直接支付”。工程用款审核拨付程序如下:

(一)参建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提出工程用款申请,填写《政府投资社会代建项目用款审批表》(附表1),连同请款报告及计量资料等附件一式两份送监理单位和代建单位审核。代建单位应按照委托代建合同的要求,对项目用款履行监管责任,确保请款数额与实际施工进度相符。

(二)代建单位汇总当期审定的各参建单位工程用款计划,填写《政府投资社会代建项目用款汇总审批表》(附表2),附上《政府投资社会代建项目用款明细表》(附表3)、《府投资社会代建项目用款审批表》复印件、请款报告及计量资料等附件原件、监理单位签字盖章的项目支付证明等一并送委托单位和市财政局审核以上资料均需加盖代建单位公章。

(三)对于符合支付条件的项目用款,待提交等额发票后,市财政局根据代建项目年度支出预算,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至代建项目监管专户。对于因行业属性不同引起的税率差异,为不增加代建单位税务成本,经代建单位申请、委托单位同意,可由委托单位、代建单位、参建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将资金直接拨至参建单位账户,并由参建单位向委托单位提交等额发票

第七条  监管账户开设。代建项目监管专户应在东莞市辖区内的银行开设,监管银行由代建单位与委托单位协商确定,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代建项目监管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等在委托代建合同中列明。代建项目监管专户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经代建单位提出申请,由委托单位在保证资金拨付安全、项目建设不受影响的情况下进行审批并送市财政局备案,作为拨款依据。

第八条  代建费用构成。代建费用由代建管理费和利润或奖励金等构成,在项目总概算中列支。代建管理费核定和支付应当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结合,与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实行奖优罚劣。未完成代建任务的,应当扣减代建管理费。

第九条  代建合同管理。委托单位应将选取代建单位的招标文件以及合同草本送市财政局对相关资金管理条款进行审核;代建合同签署后,委托单位应将代建合同原件以及合同履约担保复印件(加盖公章)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代建费用支付。代建费用由代建单位制定用款计划报委托单位审核,纳入年度预算后按进度拨付。代建费用按进度支付至90%时不再支付,待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支付至95%,余额待项目质保期满及全部工程款支付完毕后付清。代建费用审核拨付程序如下:

(一)代建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填写《政府投资社会代建项目管理费用申请表》(附表4),附上请款报告、代建管理费发票等资料,报送委托单位进行审核确认。

(二)市财政局根据委托单位的审核结果,将代建管理费直接拨付到委托代建合同约定的收款账户。

第三章  资金监管责任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如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约定,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对参建单位监督管理不力,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额或投资增加额由代建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当每月编制基建财务报表及相关附表,于次月10日前报送委托单位和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代建单位报送的项目财务报表,对代建项目财务活动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并责令予以整改。

第十三条  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以及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结果,代建单位必须对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资金超付、错付等情况予以纠正,及时进行追缴并上缴市财政。如无法追缴的,相关损失由代建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委托单位应对代建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定期开展项目资金使用、工程实施进度、合同履约情况等专项检查,必要时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社会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且拒不改正的,委托单位及市财政局有权暂停或不予支付工程用款,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代建单位责任

(一)经检查发现项目请款进度与实际施工进度不一致,存在虚报进度行为的;

(二)代建单位在招投标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未按代建合同约定方式招标或采购的;

(三)代建单位拒绝配合对超付、错付资金进行追缴的;

)代建项目未纳入年度预算或预算额度不足、单位自筹资金未能及时足额到位的;

)代建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投资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对资金安全造成影响等其它行为的。

第四章    

第十六条  本操作指引由市财政局进行解释。

第十七条  本操作指引未尽事宜按我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  本操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67日。

 

附表:1.政府投资社会代建项目用款审批表.doc

         2.政府投资社会代建项目用款汇总审批表.xlsx

         3.政府投资社会代建项目用款明细表.xlsx

         4.政府投资社会代建项目管理费用申请表.xlsx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CZJ-2022-087



点击查看政策解读文件:《东莞市政府投资社会代建项目资金监管操作指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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