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2018年市政府出台了《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府办〔2018〕91号),《操作指引》是东府办〔2018〕91号文的附件。该文件试行三年来,总体运行顺畅,社会代建单位、委托单位反映了部分操作上的问题。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81号)和《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22〕39号),市财政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操作指引》的请款资料送审流程、资金拨付流程等条款做了进一步的优化和补充。
二、修订依据
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81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22〕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修订本操作指引。
三、修订内容
《操作指引》主要修订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使相关条款表述更准确详细、更具可操作性。
(一)完善表述内容。根据代建项目的请款流程,请款资料需送委托单位审核确认后,再送市财政局审核。原《操作指引》表述不够完整。第六条第(二)点修改为:“代建单位汇总当期审定的各参建单位工程用款计划,填写《政府投资社会代建项目用款汇总审批表》(附件6-2),附上《政府投资社会代建项目用款明细表》(附件6-3)、《政府投资社会代建项目用款审批表》复印件、请款报告及计量资料等附件原件、监理单位签字盖章的项目支付证明等一并送委托单位和市财政局审核。以上资料均需加盖代建单位公章”。
(二)细化操作流程。原《操作指引》中提出“对于因行业属性不同引起的税率差异,可将资金直接拨至参建单位账户”,但对于具体做法没有明确规定。本次修订《操作指引》对此条款做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第六条第(三)点修改为:对于符合支付条件的项目用款,待提交等额发票后,市财政局根据代建项目年度支付预算,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至代建项目监管专户。对于因行业属性不同引起的税率差异,为不增加代建单位税务成本,经代建单位申请、委托单位同意,可由委托单位、代建单位、参建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将资金直接拨至参建单位账户,并由参建单位向委托单位提交等额发票。
(三)进一步优化暂停或不予支付工程用款的情形。严格对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删除了原《操作指引》第十五条第四款“代建单位没有严格按照请款流程办理手续或请款资料不全等情况的”。
(四)明确文件有效期。原《操作指引》作为东府办〔2018〕91号文的附件,文件有效期按照东府办〔2018〕91号文有效期执行。现《操作指引》单独由市财政局印发,明确“本操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6月7日”,与新出台的东府办〔2022〕39号文保持一致。
(五)修改文件名称。根据东府办〔2022〕39号文名称,将该文件名称修改为《东莞市政府投资社会代建项目资金监管操作指引》。
点击查看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府投资社会代建项目资金监管操作指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