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财政局党组会议制度》业经局党组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学习,并配合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
东莞市财政局党组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组的领导,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局党组的集体领导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根据《东莞市市属单位及镇(街)领导集体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试行)》(东委办发〔2008〕13 号)的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时间
局党组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如当周议题较少也可暂停召开,具体时间由党组书记根据需要而定。
二、参加会议人员
局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成员参加,办公室主任为固定列席人员。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经党组书记同意,也可请相关业务科室人员列席会议。
三、议事范围
(一)传达上级对财政工作的有关会议和指示精神,研究提出贯彻意见和措施;
(二)讨论和决定我市财政事业的长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发展思路,部署重大工作任务和重要改革措施;
(三)研究决定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职能、职位设置以及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等;
(四)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职工的任免、调动、轮岗、奖惩、培训和管理,机关和下属单位公务员的考核、录用、辞职、辞退,向上级党委提名或推荐干部;
(五)研究我局班子建设、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党组自身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等事项;
(六)研究财政有关工作制度和程序的制定与修改;
(七)通报工作情况,对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重大发展项目、大额资金安排等事项做出决策,研究协调有关全局性的重大问题;
(八)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四、会议的组织实施
(一)党组会议的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党组成员所分管工作中,属需经党组会议讨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报党组书记审定后,确定为会议议题。党组会议的召开时间和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一天由办公室通知各有关人员,并由办公室提前准备好相关会议材料。
(二)党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被讨论事项的党组成员必须到会。党组成员不能出席会议时,须向党组书记说明原因,会后由党组秘书向其传达会议有关情况。涉及干部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三)党组会议在讨论研究问题时,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先由分管的党组成员作议题有关情况说明,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
(四)所有讨论事项以到会党组成员的半数以上赞同为通过;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集体的决定,并在行动上坚决执行。若参加会议的成员对需要决定的事项出现重大意见分歧,除紧急情况下应进行表决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作决定。
(五)会议讨论的问题,如涉及参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的,有关人员应当自觉回避。
(六)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提交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分管的党组成员应及时请示党组书记,经同意后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在党组会议上报告。
(七)会议由党组秘书负责记录,并就讨论决定的工作事项写出会议纪要,报局党组书记审定后分送参加会议的党组成员圈阅。
(八)党组成员及会议列席人员应自觉遵守组织纪律,严格保守秘密,不得泄露会议讨论情况和不能公开的会议决定。
五、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和落实
(一)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组各成员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如实施中需对决定作调整或变更,必须经党组会议复议。
(二)办公室应及时对党组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未贯彻落实的,及时反馈主办科室,督促其完成;如发现重要问题须及时向局党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