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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我市政府采购活动降本增效的通知
来源: 本网 发表时间: 2024-05-17 字号: [ ]

市直各单位、各镇街(园区)财政分局、松山湖财政国资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以及《东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精神,不断优化我市政府采购市场营商环境,进一步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切实提高采购效率,提升各类经营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便利度,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减免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

在我市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取消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请相关单位严格执行,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收取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任何费用,一旦发现有违规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一律严肃查处。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综合信用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收取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对于验收后一次性付款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再收取履约保证金。

二、提高采购合同签订效率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在法定时限(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予以备案公示,对于需求明确、金额2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通过改进内部流程进一步缩短合同签订期限,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发出之日起10日内签订合同。采购人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延签订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7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各主管预算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督促采购人单位及时完成合同签订及备案工作。相关单位、部门如存在明显影响合同签订效率的不合理机制,应当及时、坚决予以整改。

三、加快支付采购资金

采购人要进一步落实《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有关要求,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采购人和供应商对资金支付产生争议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解决,保证资金支付效率。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东莞市财政局

                           2024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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