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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政府绿色采购的通知
来源: 本网 发表时间: 2024-01-08 字号: [ ]

市直各单位、各镇街财政分局、松山湖财政国资金融局:

为贯彻中央、省、市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在政府采购中落实绿色采购政策,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财资环〔202253号)、《广东省碳达峰实施方案》(粤府〔202256)《东莞市碳达峰实施方案》(东府〔2023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推进政府绿色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绿色采购需求管理

涉及大型活动举办、设备购置、建筑材料、公务用车、数据中心等方面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在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和采购需求审查工作中应当明确采购标的的相关绿色环保要求、技术标准、评审标准等,并在采购合同中设置违约条款等措施,加强供应商履约约束。同时,采购文件不得指定特定的节能产品或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以达到充分竞争、择优采购的目的。

二、落实节能环保采购政策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节能、环保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需贯彻落实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粤财采购20191号)的规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采购文件中应明确采购标的是否属于节能、环保产品品目清单范围。其中,如果涉及多个标的的,应逐一确认是否属于节能、环保产品品目清单范围。采购项目中涉及强制采购产品类别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将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明确为实质性响应条件。涉及优先采购产品类别的,可以在采购文件中对获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给予1%-5%的价格扣除或1-5分的技术得分的评审优惠,具体扣除比例或技术分值可根据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在采购项目中的重要性、所占比重等因素确定。对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采购人可以参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并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对节能、环保产品的优惠幅度以及评审标准和方法。

三、拓展绿色建材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应用

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工程项目采购建材的,鼓励采购人将绿色建材性能、指标等作为实质性条件纳入采购文件和合同,具体性能指标要求可参照《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财库〔202235号)和《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项目实施指南》(财办库〔202352号)执。鼓励修缮类项目改造后达到绿色建筑标准。同时,采购人应将推广使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纳入节约型机关、绿色学校等绿色生活创建行动,鼓励采购单位优先采购秸秆环保板材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四、加大新能源车辆采购力度

采购人要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大新能源、清洁能源公务用车采购力度,在机要通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等公务用车购置时,除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应当根据省、市公务用车购置管理有关要求,积极逐步新能源化。采购人需租赁用车的,应当优先采购提供新能源交通工具的租赁服务。

五、促进绿色数据中心建设

采购人采购数据中心相关设备、运维服务,应当有利于节约能源、环境保护和资源循环利用,按照《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库〔20237号)实施相关采购活动,根据标准提出的指标编制数据中心相关设备、运维服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并在合同中明确对相关指标的验收方式和违约责任。

六、提倡使用绿色包装

采购中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鼓励采购人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及《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办库〔2020123号)的相关要求,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并在合同中载明包装要求和履约验收相关条款。

七、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产品

采购人要落实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治理要求,政府采购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属于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供应商执行国家、省关于VOCs含量的限制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的,鼓励在采购文件中载明使用低VOCs产品的评审标准等。在家具、印刷、公务车辆维修等采购活动中,应当要求供应商优先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将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胶黏剂等纳入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积极践行绿色采购理念,贯彻执行节能环保的政府采购政策。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将政府绿色采购落实情况纳入采购人的绩效评价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评价范围。

东莞市财政局

202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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