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各镇街财政分局、松山湖财政国资金融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切实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推动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相关规定,现对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强化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意识
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政府采购活动的结果管理,切实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应按本通知要求开展履约验收管理工作。履约验收应当遵循全面完整、客观真实、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应验必验、验收必严、违约必究。
二、规范开展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
(一)明确验收主体。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负责。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但委托验收不能免除采购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采购人须在验收报告中对验收结果予以签章确认。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履约验收的,验收服务费及验收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不得由供应商支付。
(二)完善验收方式。采购人应把履约验收工作嵌入到本单位内控管理流程中,建立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的工作机制。对于技术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可邀请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参加验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还应当邀请3个以上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采购人和实际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验收时应当通知实际使用人参与并出具意见。除涉密项目外,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结果应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向社会公告。
(三)压实验收责任。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三、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程序
(一)成立验收小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应当成立验收小组,并指定验收小组的直接负责人。验收小组可以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的需要临时组建,也可以成立日常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应当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中标(成交)金额达到10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小组人数不得少于5人,小组成员须包括熟悉项目具体需求及相关专业技术的经办人员以及监督人员。验收小组代表采购人履行验收工作职责,应当严格按照验收方案实施验收,确保项目验收意见客观真实并且完整反映采购合同履行情况。
(二)制定验收方案。验收方案内容要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验收标准要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不能明确客观标准、涉及主观判断的,可以通过在采购人、实际使用人中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明确相关验收指标是否符合履约要求。具体验收方式要根据项目特点做好分类设置,避免“一刀切”。对于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结合分期考核的情况,明确分期验收要求;对于要求派出人员的服务项目,要结合考勤记录、薪酬支付等证明材料严格落实验收工作,杜绝出现虚岗空饷的恶劣情形;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工程类项目的验收方案应当符合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
(三)履约验收依据。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采购合同等采购文件,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全面、真实、有效地履行采购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对采购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放弃或者让渡。
(四)实施验收。对于一般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原则上应在收到货物或服务完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采购合同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明确验收结果;对于技术复杂,或需要邀请专家、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原则上应在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采购合同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明确验收结果;对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原则上应在服务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采购合同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明确验收结果。
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应当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实施验收过程基本情况陈述,供应商对合同规定的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履行情况,与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比较情况,验收结论性意见等。验收小组全体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对自己的验收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验收不合格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向供应商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属于违约行为的,要及时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整改完成后,由供应商通知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重新验收。
(五)资金支付。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当自收到供应商的发票凭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采购资金,其中:对合同约定按项目实施进度支付采购资金的,采购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分段或分期验收,验收合格的,按比例支付相应采购资金。
对存在下列情形的,采购人不得支付采购资金,按照中央、地方政策规定支付的预付款除外:
(1)采购项目未经验收;
(2)采购项目验收不合格;
(3)采购项目验收部分不合格,且影响整体功能;
(4)合同履行中未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订立补充合同进行追加的部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部门、各镇(街道、园区)可根据本通知研究制定符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具体办法和工作细则,切实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履约验收管理。
附件: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报告(参考模板)
东莞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