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g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优化营商环境 > 政策措施
分享到:
关于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系列措施的补充通知
来源: 本网 发表时间: 2024-01-08 字号: [ ]

市直各单位、各镇街(园区)财政分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2022年至今,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加大对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支持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我局印发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关于进一步优化东莞市政府采购市场营商环境的通知》等政策文件。相关政策措施实施以来,对提高政府采购便利度、减轻供应商成本压力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成效,获得了市场主体的好评,但各政府采购当事人同时也向我局反馈了一些执行操作方面的问题和情况。因此,为确保相关政策措施得到充分落实,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格条件实行“承诺+信用管理”的实施方式。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为供应商提供承诺函格式文本,以便供应商就其财务会计制度、履行合同所需配置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经营活动等实际情况作出承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小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依据投标(响应)供应商提交的承诺函,就其是否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经营活动等情况进行资格审查。供应商对其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经调查核实为虚假承诺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二、关于对中小企业落实政府采购项目预付款的特殊情形。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比例,对由中小企业承接的项目,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合同金额的30%,但属于下列情形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一)项目分年度安排预算的,可按每年计划支付金额的30%以上比例设置合同期内每年的预付款;

(二)项目周期较短,签订合同后1个月内能完成履约验收工作的,可不设置预付款;

(三)因不能事先确定期内发生金额,实行定期按实结算支付款项的项目,可根据项目金额大小、采购人支付能力、供应商投入成本等因素,由采购人和供应商约定合理比例的预付款,或者不约定预付款。

三、关于投标(响应)保证金的收取。对于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如无特殊情况,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如综合考虑项目情况、市场供需关系等因素,确需收取的,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不得限定保证金提交形式。由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代理机构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

四、关于政府采购项目和供应商所属行业的划分。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要求,充分考虑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以及潜在供应商所属的行业,客观、准确地划分采购项目的所属行业。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文件所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相关企业[制造商、承建(承接)企业]所属行业应当与采购标的的所属行业相一致。对于已纳入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的企业,所属行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规模类型应与统计部门报表保持一致。对于未纳入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所属行业,当企业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则按照主要经营活动及主营收入确定其所属行业;从业人数可以社会保险参保人数为准;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可以第三方出具的报告为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东莞市财政局

2023412日 




附件:

版权所有:东莞市财政局 网站标识码:4419000057  主办单位:东莞市财政局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开普云
备案序号:粤ICP备19111577号-1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754号
  传真:(0769)22831125   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 邮编:523888 电子邮箱:czj@dg.gov.cn ,
如您有任何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拨打东莞市政府服务热线: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