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各镇街(园区)财政分局、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整治违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1.持续清理“三库”。严格执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财办库〔2021〕14号)的有关规定,坚决清理通过入围等方式设置的、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的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供应商库,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2.严格排除负面清单内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东莞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规定,按照“最少、必要”原则,依法设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自主选择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自主择优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采购人通过比选等方式自行设立、仅供本单位使用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库,不属于财办库〔2021〕14号文的清理范围。
二、提升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便利度
4.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意向公开。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及时形成政府采购意向并面向全社会公开,促进政企双方供需高效对接。各采购人原则上应当在政府采购年度预算批复后30日内按照规定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集中公开采购意向,以便更多潜在供应商提前获知采购信息,提早做好投标(响应)准备。对于因实际工作需要无法纳入集中公开的采购意向,应当在确保采购意向公开时间不得晚于采购公告发布前30日的原则下适时公开。
5.进一步规范采购信息公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按规范信息公开格式,实现从采购计划到采购过程、采购结果全过程信息按统一规范格式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及时发布。同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完善对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原因的告知内容,应当包括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情况及被认定无效投标(响应)的原因,评审得分、排序等。
6.建立必要事项告知制度。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向采购人发放《采购人职责告知函》,明确告知采购人在采购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环节的职责,采购人代表需在《采购人职责告知函签收回证》上签字。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放《中标(成交)供应商注意事项提示函》,提醒中标(成交)供应商可申请办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提醒中标(成交)供应商诚信履约,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在项目满足款项支付条件后按合同约定金额及时开具发票,在项目满足验收条件后及时向采购人发出验收建议书等。
7.推动“承诺+信用管理”建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进一步简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需提交的材料要求,积极实行“承诺+信用管理”的准入管理方式,允许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相关资格承诺函即可参加采购活动,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无需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证明等材料。同时,要最大限度简化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和形式要求,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形式问题限制和刁难供应商,不得将形式上的轻微瑕疵列为投标(响应)无效条款。
三、进一步压降政府采购交易成本
8.鼓励支付预付款。鼓励采购人结合项目实际和供应商资信情况,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即预付一定比例的合同款项给中标(成交)供应商。对于采购人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合同金额的30%,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完成支付。
9.加强采购活动保证金管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对于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取消投标(响应)保证金。对于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综合考虑项目情况、市场供需关系等选择是否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鼓励采购人不收取履约保证金,或者降低缴纳比例,对中小企业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确需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比例必须符合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以转账缴纳的保证金的退还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并明确逾期退还保证金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
10.提高供应商的资金流动性。采购人要及时支付采购资金,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工作安排等为由拖延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对于长期服务类的采购项目,鼓励采购人提高合同款项的支付频次,进一步加快采购资金的流动。采购人要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和供应商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在信息确认、融资回款账户确定、验收付款、合同约定账号变更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四、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
11.充分发挥政策功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通过明确对供应商资格、技术、服务、安全、质量、履约条件等的具体要求,体现政府采购对创新、绿色、中小企业等相关领域的支持。采购标的涉及《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要列明具体产品属于上述清单的何种品目,属于强制采购的,还须将其列为符合性审查内容。采购人要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省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精神,完善和细化预留份额、价格扣除等政策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对于确实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承接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以书面方式提交主管预算单位审核,经审核通过方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和不预留份额给中小企业。
12.严禁擅自变更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对于确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13.规范分包和禁止转包。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将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但不得再次分包。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采购人不得强行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使用指定的分包供应商。禁止转包,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转包行为或有关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受理后依法查处。
14.完善履约验收制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制定履约验收方案,并在采购合同中约定。方案要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的参考资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附件:1.采购人职责告知函
2.采购人职责告知函签收回证
3.中标(成交)供应商注意事项提示函
4.中标(成交)供应商注意事项提示函签收
回证
东莞市财政局
202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