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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指引
来源: 本网 发表时间: 2025-06-24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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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流程



注:   

1.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范本见附件)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3)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4)事实依据;   

(5)法律依据;   

(6)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2.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3.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向告知相关当事人出具《政府采购终止投诉处理决定书》。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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