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时间的通知》有关要求,为做好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时间与专业科目学习时间的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1年度未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的会计人员可在2022年4月30日前登录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https://kj.czt.gd.gov.cn/)进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其中,专业科目学习指南参见《关于发布<2021年度东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指南>的通知》(东财〔2021〕94号)。
附件:关于发布《2021年度东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指南》的通知(东财〔2021〕94号).pdf
东莞市财政局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