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镇街(园区)财政分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意见》(粤人社规〔2018〕11号)以及《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粤财会函〔2020〕4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2021年度东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指南》(详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2021年度东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指南.docx
东莞市财政局
2021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