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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耕地占用税新在哪儿
来源: 本站 发表时间: 2008-01-03 字号: [ ]

                                                                    姚长辉
                                             信息来源:中国财经报 2007-12-08 09:53:43
  被有关各界呼吁多年的耕地占用税改革终于水落石出。12月1日,国务院批准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拟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修订案),并决定新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新在哪儿?为什么要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针对这些问题,记者最近采访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说,新条例对现行条例主要作了四个方面的修改:

  其一,提高了税额标准,将现行条例规定的税额标准上、下限都提高4倍左右,各地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情况核定。同时,为重点保护基本农田,新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还应当在上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再提高50%。

  其二,统一了内、外资企业耕地占用税税收负担。

  其三,从严规定了减免税项目,取消了对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炸药库占地免税的规定。

  其四,加强了征收管理,明确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为什么新条例将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提高幅度定在了4倍左右?财政部有关人士说,这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多年来物价上涨因素。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6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1987年上涨了2.2倍。二是地价上涨因素。根据对山西、内蒙古、吉林、湖南、海南、四川等6个地方地价的抽样调查,2006年平均地价水平比1987年上涨了6倍多。除去一些误差因素,地价上涨幅度也远远高于物价上涨幅度,耕地占用税在用地成本中的比例越来越低。1987年用地成本中耕地占用税的比例一般在20%左右,据抽样调查,2005年已降低到4%以下,2006年全国40个重点城市这一比例均低于1%。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提高4倍左右,可基本保持1987年时的实际税负水平,有效发挥耕地占用税保护耕地、调节占地行为的功能。

  为什么新条例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据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1984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和发布试行有关税收条例(草案)的决定》规定,国务院发布试行的税收条例草案,不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因此,现行条例规定:“本条例的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耕地保护的形势越来越严峻,如继续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征收耕地占用税,既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也会影响税收调控功能的有效发挥。

  国务院于1987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20年来,对保护耕地、促进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现行条例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保护耕地的作用日益弱化,有关各界要求改革耕地占用税的呼声也逐年提高。有专家认为,此次耕地占用税改革通过提高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减少占用耕地,有利于充分利用城市现有土地。而且,提高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后的新增税收主要用于“三农”,也符合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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