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财政票据的部门(单位)撤销、改组、合并、以及改变隶属关系的和收费、基金、罚没项目的名称、标准、范围发生改变或已被明令取消等,部门(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局票据监管部门办理相关注册登记信息的变更或注销手续:
(一)属于部门(单位)撤销、改组、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的,应将《财政票据领购手册》、已使用的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交回至财政局票据监管部门,由财政局票据监管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等手续。
(二)属于收费、基金、罚没项目的名称、标准、范围已发生改变但继续领购票据的,应将相关的文件提交至财政局票据监管部门办理相关注册登记信息的变更。
(三)属于部分收费、基金、罚没项目已被明令取消但继续领购票据的,应将被取消项目所对应的已使用的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交回至财政局票据监管部门,由财政局票据监管部门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
若收费项目全部取消不再使用财政票据的,应将《财政票据领购手册》及已使用的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交回至财政局票据监管部门,由财政局票据监管部门办理领购资格的注销手续。
(四)为了便于发文、核销等业务及时与单位取得联系,部门(单位)若发生单位地址、票据管理员、单位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的改变,应及时告知便于办理相关信息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