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证购领。单位再次购领票据时必须出示财政局票据监管部门发放的《财政票据购领手册》购领票据。财政局票据监管部门将核准用票单位的实际使用量,分别采取“验旧换新”与“分次限量”的方式发放财政票据。
验旧换新。对于用票量较少的单位,除保留上次购领的少量票据备用外,应按照“验旧换新”的原则,每次上门领购时必须核销上一次领购且使用过的财政票据。
分次限量。对于镇街财政分局或用票量较大的单位,采取集中核销方式,应按照“分次限量”的原则,每次最多领购3个月需要量的财政票据。票据中心将采取至少每年核销一次的方式,定期集中核销已使用过的财政票据。
票款一致。核销财政票据时,原则上须确定其所收取的资金与已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相符后,方可继续购领票据。如票款不符或资金未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财政局票据监管部门有权停止供应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