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票单位遗失财政票据所有联次或空白票据任何一联次的,遗失票据直接责任人员应查明原因,并向本单位书面报告票据遗失经过,注明遗失票据的名称、票据号码、空白票据或已开具票据的份数与金额、票据联次以及遗失之后采取的补救措施,同时附上相关人员、单位证明,属于票据被盗的还要附上公安机关报案证明。
遗失票据单位应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在东莞日报公开声明作废空白票据,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财政局票据监管部门报告遗失票据情况,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上报材料包括:财政票据遗失核销明细表(见附件)、票据遗失情况书面报告(经办人签名、负责人加意见,盖单位公章);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公告(信息至少包括:公告日期、版次、内容);相关人员、单位证明或其它材料(如公安机关报案证明)。
二、用票单位遗失财政票据存根联的,应复印其他联次,相关证明人、经办人在复印件上签字,主管领导出具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附于票据丢失的号码段位置,以便核销票据时备查。
三、财政局票据监管部门对票据遗失单位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遗失票据属实后,予以办理票据核销手续。
附件:财政票据遗失核销明细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