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7〕51号)、《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征收工作的通知》(粤残联〔2018〕3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 )等规定,现就2019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单位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境外驻莞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二、征收标准
保障金年缴纳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2018年至2020年底,保障金下调为按2017年的征收标准进行征收,其中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2017年征收标准的,可按其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根据省的文件精神,我市继续执行2017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优惠政策。
三、申报时间
用人单位每年应当根据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年审和申报缴费。
(一)申报年审:2019年年审时间截止到8月31日。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需对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申报,审核确认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无需进行申报年审。
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年审的用人单位,均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申报缴费:每年8月1日至11月30日。用人单位均应如实申报在职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并按规定缴纳保障金。
四、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
申报年审:由用人单位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进行办理。点击“政务公开”→点击“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点击“广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申报”→“立即办理”。
申报缴费:由用人单位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www.etax-gd.gov.cn)进行办理。点击“我要办税”→点击“税费申报及缴纳”→点击“按期应申报”→找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点击“填写申报表”进行申报缴纳。
(二)上门申报
申报年审:由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镇(街道)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本单位上年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和松山湖辖区用人单位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办公室申报。
申报缴费:由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三)申报信息及报送资料
申报年审:用人单位需要网上填写或现场提交《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残疾人职工身份证、残疾人证、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申报缴费:用人单位需要网上填写或现场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并缴纳保障金。
五、减免或缓缴保障金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连续两年亏损、破产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等原因需要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应在办理年审时,向负责本单位年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用人单位申请时应提供书面申请报告、重大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明,以及本单位审计报告和会计年报等相关材料。
用人单位申请保障金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减缴数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已进入破产程序或已办理歇业手续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免缴保障金。
六、其他
(一) 电子系统网址
相关政策及附表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广东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jyzx.gd.cn、东莞残疾人就业服务网http://www.dgscl.com进行下载。
政策咨询电话
1.申报年审咨询:东莞市残疾人联合会22237663或22237664;
2.申报缴费咨询: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热线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