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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财政局2016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
来源: 本网 发表时间: 2017-03-28 字号: [ ]

东莞市财政局

2016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

 

为加快我市法治政府建设,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部署和我市法治政府建设规划,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和职能,认真开展各项相关工作。现将我局2016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推行权责清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我局严格落实国家、省关于政府性基金管理的政策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广东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粤财预〔2015404号)等规定,2016311日,我局印发了《关于公布东莞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东财函〔2016343号),明确我市在征22项政府性基金,凡未列入清单的项目一律不得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目录清单在我局门户网站常态化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着力提升政府性基金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阳光化”水平。

二、在明确市镇(街道)之间事权关系方面,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 号)、《广东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率先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总体方案》(粤府〔201464 号)、由于《广东省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未出台具体内容,下来我局将结合省出台的事权与支出责任改革方案,相应制定我市的事权与支出责任改革方案,并结合简政强镇机构改革,进一步理顺事权与支出责任之间的关系。

三、在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制度和转移支付制度建设方面,针对新预算法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要求,为转变过去偏专项转移支付造成的镇街收支矛盾问题,我市从“十三五”起大幅提高了一般性转移支付的额度,逐步形成了支出覆盖范围更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格局。

四、我局研究制定了《东莞市公共服务基本目录》。公共服务基本目录是基层公共服务综合平台建设的基础。我市公共服务基本目录的编制工作由市民政局会市编办牵头负责。经市民政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网建办、市电子政务办、试点镇相关业务部门共同研究,明确公共服务事项梳理遵照三个原则:一是权责统一原则。要求将镇街一级权责范围内的事项保留在蓝本中,如超出镇街权责范围或无须到镇街一级办理的事项一律剔除。二是窗口服务原则。保留与企业、个人关联度较大、属于窗口服务类的事项,属于部门宣传推广、业务巡查、调查统计、执法检查等类型的日常工作无须列入。三是窗口实用原则。所保留事项须有一定的业务量,业务量较少的事项统一不列入。根据上述原则,我们研究制定了《东莞市基层公共服务基本目录》,经市政府审核后印发各镇街,指导镇街编制镇街范围的公共服务目录。市级基本目录涵盖23个市直部门政务事项,其中包括 194项大项,294项子项。村级公共服务目录分村级党务、政务、公共法律服务、自治互助服务4个类别共梳理97项。

五、统筹推进基层公共服务综合平台与“一门一网式”政府服务改革工作。基层公共服务综合平台建设与“一门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改革,两项工作本质都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提高政府效能和群众办事满意度,两者建设目标、任务基本一致。综合平台建设是“一门一网式”政府服务改革的依托和基础,“一门一网式”是在建成平台的基础上政府服务的优化、提升。市、镇街部门之间也应在平台软硬件配置、运行管理上,充分考虑为“一门一网式”改革要求预留空间。下来我们将在督导镇街统筹推进基层公共服务综合平台与“一门一网式”政府服务改革工作。如在场所配备和窗口设置方面,要求镇街在建设办事大厅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业务需求和工作方式的改变,科学配备硬件资源。在编制服务目录和办事指南方面。因一门一网与综合平台建设在编制范围、工作要求和验收时间上有所不同,为确保省对基层公共服务综合平台的验收要求,应优先保障基层公共服务目录进驻平台事项。关于网络信息系统建设方面。目前,省暂未有系统成品给各地级市使用,作为工作过渡,我市暂使用市申办受理平台(基础版),待省开发完成后,再统一切换至省统一申办受理平台(通用版)。为提高平台网络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效率,我们督促各镇街做好系统平台的基础性工作,落实牵头部门,指派专人做好本镇街服务事项的信息录入、公布、运行监督等各项工作。

六、完善了网上办事大厅东莞分厅、镇办事站、村居服务点的网厅服务功能。市网建办、市电子政务办按照《东莞市基层公共服务基本目录》,以及省考核办法网上申报率、全流程网上办理率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服务目录的上网内容,包括网页设置、办事指南、联系电话、流程跟踪反馈等;进一步完善网上申报功能,建立跳转业务办理反馈情况的数据推送工作机制,确保数据统计率达到省考核验收要求。

七、经市政府同意,我局已于2015年将《东莞市市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东财〔2015251号)印发给各部门,明确了购买服务的范围。目前,根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和粤府办〔201433号文规定,购买主体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其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解决。因此,我局已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已全部纳入预算管理范围。我局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政府购买服务活动进行监管,要求各采购人单位在预算下达后,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并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服务承接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批、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环节均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八、我局配合市发改局对《东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2016年行动计划(征求意见稿)》《东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等作出了回复,并报送了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相关材料、进展情况与工作总结。配合市环保局对《东莞市绿色供应链环境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东莞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实施方案》与《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提出了意见。就市政府办公室转来的《东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行动计划》、《关于规划建设东莞市循环经济产业园的请示》(东环124)、《关于举办首届中国家具绿色供应链论坛的请示》(厚府38)、与《关于东莞市绿色供应链管理试点工作相关事项的请示》(东环168)等文件做出回复意见。

在未来的一年,我局将紧围绕财政改革中心任务,全力把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实际工作中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在实践中切实加强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

东莞市财政局

2016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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