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制定《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明确了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审批和项目实施的资金管理全流程的信息公开方式,切实推进财政信息公开工作。
一、资金申报公开。市直有关单位在组织项目申报前,需在部门门户网站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并依托门户网站开展申报材料前置性审核等工作。出具审核意见后,公开项目申报情况及项目申请单位资格合规性和申请材料完备性的审核结果。实行项目库管理并纳入预算草案(或预算调整方案)报批的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由市直有关单位在门户网站公开相关信息。
二、资金审批公开。市直有关单位在门户网站公示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并对公示期间的投诉和意见进行处理,修改资金分配计划涉及分配对象取消、新增或不同分配对象之间金额调整且额度超过同批次分配资金总额10%以上的,需重新进行公示。
三、项目实施公开。项目实施完成并需出具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和项目验收报告的,市直有关单位在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报告生效后,通过门户网站公开相关信息。项目实施完成后,市直有关单位按规定进行绩效自评,市级财政部门进行重点评价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独立评价,有关绩效评价报告、监督检查、审计等有关情况按规定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