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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通报
来源: 本网 发表时间: 2024-08-13 字号: [ ]

根据《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3〕28《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我省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粤财采购〔2023〕10号)以及《东莞市财政局 东莞市公安局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我市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东财〔2024〕1号)有关工作要求,我市开展了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通报如下:

一、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本次专项整治检查对象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17家社会代理机构,抽取比率为本市代理机构总量的9.4%,每个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政府采购项目5个,其中2022年政府采购项目2个,2023年政府采购项目3个,共检查90个政府采购项目。市财政局成立3个检查小组,对18个检查对象的政府采购项目资料和自查报告开展书面审查工作,重点梳理、检查采购项目中是否存在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四类”违法违规问题。2024年6月,按照上级财政部门专项整治统一工作部署,市财政局完成了专项整治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等工作,并对发现的“四类”违法违规行为问题进行整理、汇总,对案涉项目的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及供应商作出相应处理处罚,督促各采购当事人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二、发现的存在问题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发现“四类”违法违规行为问题共82个,涉及政府采购项目共48个,其中:涉及采购文件设置差别歧视待遇的问题60个,代理机构乱收费的问题19个,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问题2个,供应商围标串标的问题1个。典型案例问题如下:

(一)关于采购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条款的问题。

1.将供应商规模条件作为评审依据。检查中共发现此类问题32个,涉及项目22个。具体情形有:将“具有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省级或以上某协会会员单位或理事单位”“某协会A级资质”“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文化产业或者文化旅游示范基地称号”等设置为加分条件;要求供应商针对拟派遣项目负责人和技术人员提供缴纳的连续三个月社保证明复印件等。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2.将与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的条件作为评审依据。检查中共发现此类问题8个,涉及项目8个。具体情形有:设置与采购需求无关的技术人员资质证书;要求供应商提供行政部门颁发的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奖项;要求对应急处置方案、安装调试方案、关键施工技术、售后服务方案等进行综合评审,但项目采购需求及合同履行均缺乏相应要求。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3.将特定行业、特定主体的业绩、奖项、特定金额合同业绩作为评审依据。检查中共发现此类问题3个,涉及项目2个。具体情形有:以供应商具有自有蔬菜种植基地和合作蔬菜种植基地作为加分条件,对两者采取差别待遇,设置差别得分;将供应商获得某行业龙头企业称号设置为加分条件;将国家级、省级、市级某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奖项设置为评审因素。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4.违规限定认证证书、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的出具单位。检查中共发现此类问题2个,涉及项目1个。具体情形有:要求供应商提供“国家广播电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出具的权威检测报告”,但未能提供合理的证明材料证明需要特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提供国家级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涉嫌指定国家级检测机构。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的规定。

5.以其他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检查中共发现此类问题12个,涉及项目11个。具体情形有:将“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建(构)筑物消防员或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加分条件,该类证书属于准入类资格证书;以国外检测标准或认证要求作为技术评审依据;将“设备制造商具有所投产品相同型号业绩”设置为加分条件。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的规定。

(二)关于代理机构乱收费的问题。

检查中共发现此类问题19个,涉及项目18个。具体情形为: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退还中标供应商或者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形式存在限制性。以上情形不符合《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八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三)关于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问题。

检查中共发现此类问题2个,涉及项目2个。具体情形为:投标供应商存在提交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的规定。

(四)关于供应商围标串标的问题。

检查中共发现此类问题1个,涉及项目1个。具体情形为:同一采购项目中的2家供应商存在投标文件技术方案内容异常一致的情形。以上情形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其它需要注意的问题。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抽查发现,个别采购单位存在未向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未及时更新完善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未建立采购需求审查工作机制等问题。

三、存在问题分析

(一)采购人的责任意识和审慎义务缺失。部分采购单位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法制性、严肃性缺乏充分认识,一味依赖代理机构实施政府采购项目,缺乏“统筹把关”的意识,合法合规性审查有所欠缺,未能真正落实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同时,某些采购单位存在意向供应商,关于采购需求和评审因素的设置缺乏充分调查、论证依据,为意向供应商量身定制甚至照搬照抄其产品参数指标,导致采购文件的需求内容带有明显的倾向性、限制性。

(二)采购代理机构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参差不齐。目前在我市执业经营的采购代理机构已达190家以上,其中大多数代理机构的专业水平和代理经验不足,内部管理不规范,对现行的政府采购法规政策掌握不全,未及时根据财政部指导案例或者其他政策规定调整采购文件模板,更新采购文件设置要求。甚至个别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容易盲目迎合采购单位的意愿,对违法违规风险视而不见。

(三)个别供应商缺乏诚信意识和法规意识。一方面,对于职业资格证书、中小企业信息、社保信息、业绩等,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不会对投标文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供应商造假成本较小并存有侥幸心理。另一方面,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脱离项目实际需求一味地强调对资质证书、检测报告、奖项的追求,人为抬高供应商参与竞争的成本,导致供应商为节省成本,铤而走险知假造假,提供不属于其公司的证明材料。

四、整改工作建议

(一)加强采购监管的深度和力度。一是市财政局依法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存在问题,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各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应认真组织整改工作查漏补缺,严格对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落实有关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报送财政部门。二是采购单位要充分认识和理解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全面压实主体责任和健全采购人责任管理机制,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三是采购单位、代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建设和流程控制执行,尤其是做好项目采购需求管理工作,认真开展项目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明晰项目真实需求,确保采购公开透明。

(二)强化采购项目风险防控管理。一是采购单位、代理机构要根据采购项目具体类别和采购需求实际情况,优化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机制,合理控制主观评审因素比例,细化量化主观评审因素并与采购需求一一对应,分级设置相应分值。二是为贯彻财政部门“过紧日子”工作要求,采购单位应重视项目价格因素,可按项目类别合理提高价格分占比,提升部门资金使用效益。三是代理机构应规范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政府采购岗位设置,落实采购项目保证金管理措施,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三)重视政府采购工作队伍建设。采购单位、代理机构要注重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定期组织学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财政部门最新政策以及财政部指导案例,提高采购专职人员的法律素质、政府采购业务水平和依法采购意识,多措并举强化政府采购文件编制专业能力,常态化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等影响公平竞争行为进行自查自纠,严厉制止妨碍依法平等准入市场的行为,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切实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附件:东莞市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通报.pdf

 

 

东莞市财政局

2024年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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