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g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政投资评审专栏 > 评审业务指南
分享到:
评审对数操作规程
来源: 本站 发表时间: 2007-10-17 字号: [ ]

    为了规范东莞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评审对数行为,使对数工作有章可循,根据中心的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本中心实际,特制定以下评审对数操作规程: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在评审对数过程中,必须贯彻中心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财政投资项目审核流程》、《项目负责人操作规程》等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条 中心各股室相关人员必须把“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科学、准确”以及“实事求是”的原则贯穿整个评审对数过程。
    第三条 中心各股室相关人员应当树立大局观念,团结一致,相互配合,紧密协助,共同完成评审任务。中心各股室参与对数人员应树立服务意识,注意评审对数过程中的方式方法,注意评审对数过程中的言行举止,树立机关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在完成评审任务的基础上要协调好各有关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四条 中心各股室参与对数人员应当力求一次对数解决存在问题,如无法在对数现场解决的,必须制定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并约定解决方案的时间限期。
    第二章  准备对数阶段
    第五条 工程结算项目评审初稿送出后,评审人员及项目负责人收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反馈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必须组织对数。施工招标最高限价(预算)项目完成初审,经复审后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组织对数。如因招标进度的原因,需提前在复审之前跟最高限价(预算)编制机构对数的,须经复审监督股股长及本股股长批准。对数前应将审核中发现的疑问及时通知最高限价(预算)编制机构,让其做好充分准备。
    第六条 对于结算评审项目,评审人员可在送出初稿时,把《           工程结算反馈意见明细表》(详见附件4)一同送给被评审单位,要求其在反馈意见中以此表作为附件,将有不同意见的项目按子目名称、签证单编号、内容、原因、理由、依据等一一列举,以提高评审效率。
    第七条 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反馈的意见由项目负责人召集评审人员共同研究,统一意见,理清思路,提出与对方单位对数时应注意的问题,并选定第一发言人、第二发言人的人选,其他参与人员均为补充发言人。如遇到疑难问题或分歧较大的问题,应先与中心对应专业组的组长进行研究,再按照需要逐级向评审业务股股长、复审人员、复审监督股股长、中心主管领导汇报,由其召集有关人员开会研究解决办法。重大的问题应通知上述人员参与评审对数。
    第八条 评审人员和项目负责人应注意本项目各工程专业或各标段的衔接、统一,还要注意中心同类问题的处理方法,必须保持中心在处理该专业、该项目问题的一致性。
    第九条 中心必须由项目负责人通过建设单位通知施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参加对数。对于工程结算项目,项目负责人必须填写《结算三方对数通知》(详见附件1),由评审业务股股长签发,由综合财务股登记送出。
    第十条 评审人员不得未经批准擅自与被评审单位私下进行任何联系,不准私自对外泄露评审情况、中心意见、对数思路以及解决方案等内容。
    第十一条 中心各股室参与对数人员在对数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包括:针对反馈意见注明本中心的评审依据、核减原因、被评审单位的误解原因,认真复核有争议项目的数量、单价及计费,排除人为出错以及计算机出错的机会,查找有关书面依据等等,做到有备而战,提高效率。
    第三章  对数阶段
    第十二条 对数应在中心对数室进行。如确需出外对数的,必须经中心主管领导同意。评审人员应在对数前一天将评审项目、对数时间、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公布在一楼对数会议公告栏中。综合财务股专人统筹安排对数室,并在对数会议公告栏中公布
    第十三条 对数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中心有关人员参加。中心一般由评审人员和项目负责人参加,项目负责人如不能参加的,必须由项目负责人与评审业务股股长指定相应人员参加,评审人员不得擅自要求其他人员参与对数。对重大问题的对数应通知评审业务股股长及复审监督股派人参加。同一个工程项目,中心应有两名以上人员共同参与对数。
    第十四条 对数前,评审人员必须填写《对数签到表》(详见附件2),并要求所有参加对数的人员签到。
    第十五条 如属重点项目或敏感项目,在有关人员签到的时候,评审人员必须要求施工单位人员出示委托书及身份证等证明文件进行仔细核对。
    第十六条 对数过程中,评审人员应认真填写《工程评审对数备忘录》(详见附件3),详细记录对数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会议内容、已协商一致意见、未协商一致意见、相应的解决方案、解决方案的限期以及提交补充资料的限期等内容,并要求所有参加对数人员签字确认。如某单位人员中途离场或最后不肯签字确认的,评审人员必须在备忘录上注明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 在对数过程中,中心各股室参与对数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对数前中心会议统一的意见进行对数,任何人不得有意或无意地发表与其背离的观点或意见,不得将矛盾推给复审人员。
    第十八条 在对数过程中,中心各股室参与对数人员应严格按照对数前中心会议选定的人选进行发言,以第一发言人为主,第二发言人和其他补充发言人必须全力协助第一发言人,共同按照对数前中心会议统一的意见和思路进行对数。对数开始时,第一发言人可根据中心的有关规章制度以及中心的评审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阐明本项目的基本评审原则、方法和程序,强调各方应以坦诚合作态度解决有争议的问题。对数结束时,第一发言人应对对数过程中各方的意见及达成的处理方案作出结论性陈述。
    第十九条 对数过程中,中心人员必须注意对数技巧,例如:应先对原则后对计算、先大后小、先易后难等等,评审人员应争取主动权,避免让被评审单位走进误区,影响对数进度以及中心形象。
    第四章  对数结果处理阶段
    第二十条 对数结束后,如属事前已开会讨论的项目、重大问题项目或敏感项目,评审人员应把对数结论向评审业务股股长、复审人员、复审监督股股长、中心主管领导等已参加事前讨论的有关人员汇报。
    第二十一条 如对数后还存在未协商一致意见的项目,必须向本组的组长及股长、复审人员及复审股股长等有关人员汇报,两个工作日内研究落实解决方案。
    第二十二条 对数过程中填写的书面资料(详见附件)应按照中心的规定作为评审工作底稿的内容,夹入项目评审手册,进行归档。
    第二十三条 对数结束后,评审人员应马上根据对数过程中各单位的表现及意见把必须在评审报告反映的问题写入工作底稿,作为项目负责人选写评审报告的内容和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对数结束后,评审人员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初稿的修改工作,按照中心的有关规定完成评审任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由东莞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结算三方对数通知》;
    2、《对数签到表》;
    3、《工程评审对数备忘录》;
    4、《工程结算反馈意见明细表》。

 



附件:

版权所有:东莞市财政局 网站标识码:4419000057  主办单位:东莞市财政局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开普云
备案序号:粤ICP备19111577号-1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754号
  传真:(0769)22831125   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 邮编:523888 电子邮箱:czj@dg.gov.cn ,
如您有任何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拨打东莞市政府服务热线: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