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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查勘操作规程
来源: 本站 发表时间: 2007-10-17 字号: [ ]

    为了规范东莞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现场查勘行为,使现场查勘工作有章可循,根据中心的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本中心实际,特制定以下现场查勘操作规程: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在评审证据取证过程中,必须全程贯彻中心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财政投资项目审核流程》、《项目负责人操作规程》等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条 评审人员必须把“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科学、准确”以及“实事求是”的原则贯穿整个现场查勘过程。
    第三条 评审人员应当树立服务意识,注意现场查勘过程中的方式方法,注意评审查勘过程中的言行举止,树立机关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在完成查勘任务的基础上要协调好各有关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四条 每个结算项目的评审必须进行现场查勘;概算、预算、最高限价、项目评估以及工程进度款的评审可根据实际需要由评审人员确定是否需要进行现场查勘,但中心建议每个项目都进行现场查勘,特别应针对单独招标的大型土石方工程进行现场查勘。
    第二章  准备查勘
    第五条 评审人员需要进行现场查勘时,应先向项目负责人汇报需要查勘取证的内容,由项目负责人与建设单位联系,确定现场查勘的时间、地点、参加单位,然后由评审人员认真填写《查勘取证申请书》(详见附件1),提交所在业务股股长审批。评审人员根据股长批准的《查勘取证申请书》向综合财务股提出车辆使用申请。评审人员不得未经批准擅自与被评审单位私下进行任何联系,要求被评审单位提供各种方便。
    第六条 现场查勘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中心有关人员参加。如需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以及其他单位参加的,项目负责人应事先通知建设单位。
    第七条 同一个工程项目,中心必须有两名以上人员共同参与该项目的现场查勘,一般由评审人员和项目负责人参加,项目负责人如不能参加的,必须由股长指定,股长可根据项目责任人,组长的建议确定人选。评审人员不得擅自要求其他人员参与现场查勘。如属重点项目或敏感项目,评审人员和项目负责人应通知评审业务股组长、股长以及复审监督股派人参加,并提前把相关资料及需查勘内容送复审监督股查阅。
第八条 评审人员在现场查勘前应了解整个评审项目的情况,熟悉由纸、签证等相关资料,并向项目负责人汇报需要查勘取证的内容。项目负责人应与评审人员认真研究,确定现场查勘的重点、方案,并提出查勘时需要注意的问题。现场查勘须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一致性、准确性进行重点把关。
    第九条 评审人员必须事先准备需要核对项目的图纸、签证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并自备皮尺、卷尺、相机以及其他工具(评审人员不得擅自使用被评审单位提供的测量工具),并准备《工程现场查勘情况备忘录》(详见附件2)。
    第三章  实施查勘
    第十条 中心参与查勘的翻人员,不得在现场分头对项目各自进行查勘。
    第十一条 评审人员应当向被评审单位阐明查勘的原则、方法和程序,强调各方必须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现场查勘。
    第十二条 查勘过程中,评审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工程现场查勘情况备忘录》(详见附件2),详细记录查勘的时间、地点、项目名称、参加人员、查勘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案等内容,并要求所有参加查勘人员签字确认。如某单位人员中途离场或最后不肯签字确认的,评审人员必须在备忘录上注明相关内容。对影响造价比较大、容易造成争议的项目,评审人员应当做好图像取证。
    第十三条 查勘过程中,中心人员必须注意查勘技巧,例如:应先易后难、先大后小等,应采取由点及面的思路,避免让被评审单位走进误区,影响查勘进度以及中心形象。同时必须时刻谨记“大胆怀疑,小心求证”的原则,查证工程的真实情况。对于工程的各个项目或者每个项目内的数量,如因客观原因不能全面核实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核实,抽查比例一般不少于33%;如抽查后发现较大误差的,必须及时根据实际情况扩大抽查面,直至掌握真实情况或抽查面达100%。
    第十四条 现场查勘结束后不得接受被评审单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使用被评审单位的车辆。结束查勘后,评审人员应通知综合财务股派车返回中心。如因现场查勘导致误餐的,可按照中心的规定和标准出外就餐,如因综合财务股不能派车返回中心的,可乘坐计程车返回中心,回中心后按照有关规定报销。
    第十五条 现场查勘过程中,评审人员不得擅自与被评审单位就工程项目评审问题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达成默契,不得擅自向被评审单位泄露评审结果和评审过程的相关情况,不得要求或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其他物品。
    第四章  查勘结果处理
    第十六条 查勘结束后,评审人员应把发现的问题及有关情况向有关人员汇报。如查勘中还存在未解决问题的,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研究落实解决方案。
    第十七条 查勘过程中填写的书面资料(详见附件)必按照中心的规定夹入项目评审手册中,进行归档。
    第十八条 查勘结束后,评审人员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处理查勘的内容,出具评审结果,按照中心的有关规定完成评审任务。
    第十九条 查勘结束后,评审人员应马上根据查勘过程  中各单位的表现及意见把必须在评审报告反映的问题写入工作底稿,作为项目负责人撰写评审报告的内容和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程由东莞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查勘取证申请书》;
    2、《工程现场查勘情况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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