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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东莞市制造业纳税大户奖励的通告
2009-8-12

为帮助我市制造业企业解决当前面临的突出困难,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挑战,加快转型升级步伐,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制造业的纳税大户给予奖励。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我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007年度在我市实际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超过1000万元,且2008年在我市实际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高于2007年的制造业企业。

二、奖励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其2008年地方留成税收新增部分奖励50%。奖励资金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

三、申报材料

企业根据2007年和2008年的纳税情况,对照本通告第六点第(一)条的计算方法进行自我评估,符合条件的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已填写的《东莞市制造业纳税大户奖励申请表》(登陆东莞市财政局网站czj.dg.gov.cn,进入“下载专区”下载)。

(二)在我市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申报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9月15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五、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请有关企业在申报期限前将申报资料提交给企业所属镇(街)的对口主管部门审核。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将资料提交给镇(街)外经办,其他企业将资料提交给镇(街)经贸办。

(二)各镇(街)外经办和经贸办受理并出具意见后,将本镇(街)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资料分别汇总上报市外经贸局和市经贸局复核。市外经贸和市经贸局复核后将资料报市财政局。

(三)市财政局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核定,拟定出奖励企业名单和奖励金额,并向社会公示。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财政局、市经贸局、市外经贸局联合下达奖励通知,并将奖励资金拨付到企业提供的银行账户。

六、有关说明

(一)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包括企业在我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含免抵税额)、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计入市级分成部分。企业可根据增值税的25%、营业税的60%、企业所得税的24%、城市维护建设税的100%核算进行自我评估和申报,具体数值以税务部门核算的数据为准。

(二)企业有欠税、恶意欠薪欠债等严重失信行为的,取消其奖励资格。

东莞市财政局

东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