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概述
一、公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
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
5.《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我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6〕22号);
6.《财政部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方案》(财办发〔2017〕37号);
7.《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
8.对信息公开工作提出要求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公开主体、公开时限、公开方式、监督渠道
【公开主体】东莞市财政局
【公开时限】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东莞市财政局门户网站主动公开
【监督渠道】东莞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咨询投诉平台(http://czj.dg.gov.cn/zxfw/zxts/index.html);投诉电话:22831126;传真:22831125;电子邮箱:czj@dg.gov.cn;办公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市行政办事中心主楼11楼,邮政编码:523888
第二部分 主动公开基本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