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财办〔2008〕17号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随着信息化技术的迅猛发展,保密任务日益艰巨,为进一步加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提高财政保密工作水平,制定了《东莞市财政局移动存储介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东莞市财政局
移动存储介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广东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东莞市财政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是指用于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移动硬盘、软盘、优盘、光盘、磁带、存储卡及其他具有存储功能的各类介质。本办法所称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是指单位及个人自行购置的用于存储非涉密信息的移动硬盘、软盘、优盘、光盘、磁带、存储卡及其他具有存储功能的各类介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及直属各单位。
第二部分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是国家秘密的不同表现形式,应等同纸介质国家秘密进行管理。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的涉密介质应由保密员负责管理和保管,并要遵循具体的管理细则,确保责任到人,管理到位。
第五条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由局保密员负责统一购置和管理,遵循“统一购置、统一标识、统一备案、跟踪管理”的原则,严格控制使用范围。任何借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人员,必须向保密员进行借用备案,并明确用途及归还日期。
第六条 局机关及直属各单位的涉密移动储存介质应在显著位置粘贴密级标识,所标密级应按存储介质中存储的最高密级进行标识。
第七条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要严格遵循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用于工作的使用规定,禁止利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从事个人事务或从事违法活动。
禁止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重新格式化删除信息等方式后,作为普通存储介质使用。
第八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本单位涉密计算机或涉密信息系统内使用。高密级的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在低密级系统中使用。禁止在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或个人计算机上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在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或计算机上使用的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禁止在涉密计算机或涉密信息系统内使用。
第九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原则上只存储与之相对应密级的信息,绝密级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存储密级信息。机密级、秘密级信息应存储在对应密级的移动存储介质内,其中机密移动存储介质确需存储秘密级信息时,应按机密级进行管理。
不得使用个人存储介质或非涉密存储介质存储国家秘密信息。
第十条 利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复制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信息,须经本科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复制绝密级信息,须经信息产生单位批准。对复制介质的密级、编号和复制的内容要履行严格的登记手续。
复制件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视同原件管理。
第十一条 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确因工作需要带出办公场所的,秘密级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机密级以上的须取得局保密领导小组同意后,在局办公室备案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禁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借给外单位或转借他人使用。
携带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应使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禁止携带存储绝密级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参加涉外活动或出国(境);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移动存储介质出国(境)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出国(境)手续。
第十二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传递应按《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要求进行。
第十三条 保存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必须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存放在保密设备里。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日常由局保密员统一保管,因工作需要使用,须经局保密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四条 保密员离开办公场所,必须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存放在保密设备里。
第十五条 局办公室每半年要对使用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进行检查、核对,并做出文字或电子记录,发现丢失的应及时查处。保密员离职时必须和接任人做好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交接手续,确保交接前后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型号、数量的一致。
第十六条 需要归档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须履行登记交接手续,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归档。
第十七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需作数据恢复的,应由局信息中心人员进行操作;必须送外部作数据恢复的,需填写《东莞市财政局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修申请表》(附表1)经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到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数据恢复。修复后,需经局信息中心进行安全检测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 不再使用或不能使用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员需填写《东莞市财政局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核销登记表》交由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与登记时的类型、电子(产品)序列号、编号等核对一致后,交由市保密局处理。
第十九条 严禁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出售或抛弃。
第三部分 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条 局机关各科室及直属各单位必须指定人员,负责单位购置的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工作,并遵循“统一标识,跟踪管理”的原则。科室新购、或核销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需向管理人员申报登记。
第二十一条 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严禁与涉密计算机进行连接,严禁复制和存储密级资料。
第二十二条 不得使用单位购置的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存储与工作无关信息。个人自购的移动存储介质不能存储局内部资料。
第二十三条 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尽量不要在单位外计算机上使用,如确实因工作需要在单位外计算机中使用,则必须对计算机进行病毒查杀。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使用人必须定期对介质进行病毒查杀。
第四部分 处罚规定
第二十四条 局机关及直属各单位人员违反本办法,情节较轻的将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泄密隐患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及省市保密有关规定进行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