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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局联络员制度(试行)》的通知
来源: 本站 发表时间: 2010-09-28 字号: [ ]

东财办〔2010〕46号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把政风建设工作推向深入,落实责任、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服务、完善内部监督管理,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和优化财政服务,经研究决定,我局建立联络员制度。现将《东莞市财政局联络员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东莞市财政局联络员制度(试行)

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把政风建设工作推向深入,落实责任、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服务、完善内部监督管理,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和优化财政服务,根据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将我局“勤奋认真、团结合作、公平公正、高效服务”的组织文化理念贯穿财政工作全过程,从而为各单位、各部门提供更高效、更优质的财政服务,使财政内部管理职责更加明晰。

二、东莞市财政局联络员制度。联络员制度是由从我局主管业务科(主要是行政政法科、教科文科、社会保障科、农业科)指定专人,在对应的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同部门预算相关的业务时,为其提供优质的财政服务。

联络员要向其对应的单位做好财政政策咨询、财政业务指导和信息交流沟通,以及解答各单位、各部门提出的与财政工作相关的问题,并负责为其协调涉及我局相关的科室的工作事项。

三、联络员职责

1.认真学习有关财政法律法规,熟悉并掌握市财政局的基本业务;

2.与对应的单位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及时更新对应单位联系人员(主要是单位财务人员)的联系信息;

3.向对应单位做好财政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

4.向对应单位做好财政政策咨询、财政业务指导和信息交流沟通,及时解答预算单位提出的与财政工作相关的问题;

5.负责协调解决对应单位到我局办理相关业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包括资金拨付、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投资评审等方面的业务);

6.及时向分管局领导及科室(单位)负责同志反映履行联络员职责过程中出现的自己不能解决的问题。

四、联络员的设置。

1.联络员由市财政局各业务主管科经办人员组成;

2.我局为每个相关单位配置2名联络员,2名联络员互为AB岗;

3.对应单位因办理我局的业务需联络员协助时,应先联系A岗联络员,如A岗联络员无法提供协助,可要求B岗联络员提供协助,如AB岗均不在,可找科室负责人;

4.联络员及其对应的服务单位清单详见附件;

5.若联络员岗位有所调整,我局相关业务科室应及时将调整后的联络员名单送交局办公室备案。

五、投诉监督机制。

为确保联络员各司其职、发挥职能,我局设置了投诉监督机制,相关单位可监督并提出意见、建议,以促进我局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财政服务。

投诉监督方式有三种:

一是在互联网上登录我局网上意见箱(东莞财政信息网czj.dg.gov.cn);

二是监督电话:0769-22831111;

三是通过信函方式寄至我局局长信箱,邮寄地址为:“东莞市南城鸿福路99号,市行政办事中心主楼十一楼,东莞市财政局局长信箱”,邮政编码:523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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