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东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制定目的是什么?
为规范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依法、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本《规则》。
二、《规则》所指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什么?
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三、《规则》的适用范围?
《规则》适用于以我局名义实施的行政处罚。
四、对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如何规范?
《规则》正文二十二条,主要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定义、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原则、裁量违法行为的基本要素、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从重处罚情节、行使自由裁量的程序、责任追究等方面对财政行政处罚自由权进行规范。
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具体执行标准如何体现?
根据不同的违法情节,我局将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通过制定《东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表》(以下简称《基准表》)予以明确。执法承办机构具体实施行政处罚事项涉及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应当按照《基准表》执行。
六、如何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处罚种类?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并处的,执法承办机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处罚种类应当并处的,执法承办机构不得选择适用;没有规定处罚种类可以选择适用的,执法承办机构不得选择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处罚种类的,执法承办机构实施自由裁量权时,不得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罚款的,其罚款额不得高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数额的上限,也不得低于其规定数额的下限。
七、《基准表》中对违法程度如何划分?
根据不同的违法程度,《细化标准》将违法行为一般分为三个档次:较轻、一般和严重。
八、什么情形下依法不予处罚?
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 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九、什么情形下应当按照违法程度为较轻的档次实施处罚?
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十、什么情形下应当按照违法程度为严重的档次实施处罚?
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经财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授意、指使、强令、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或者财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七)妨碍财政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十一、《规则》的实施时间?
《规则》自2019年12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日。
点击查看政策文件: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东财〔2019〕252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