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各镇街财政分局、松山湖财政国资金融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行为的监督管理,提升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中标(成交)结果信息公开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项目采购采用最低评标(审)价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等原因进行价格扣除后各投标(响应)供应商的评审报价;项目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各投标(响应)供应商的价格、商务、技术、综合等项的总得分和排序。
二、确保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信息公开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依照政府采购法确需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的,补充合同或变更合同应当作为原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的组成部分,采购人须在补充合同或变更合同签署完成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备案及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和其他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除外。
三、推行政府采购项目质疑答复公开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对政府采购项目相关质疑给予公正和及时的考虑,不能损害潜在供应商平等参与采购活动以及投诉或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同时要高度重视质疑答复工作,严把答复材料的质量关,对于质疑事项要在充分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作出正面回应和详细回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须在质疑答复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答复材料报我局政府采购监管科备案,并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开。
东莞市财政局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