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1月27日,市财政局转发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并于1月29日就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活动提出四点补充意见,要求各有关单位、财政分局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贯彻执行。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明确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要求各采购单位切实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加强紧急采购内控管理,保留疫情防控采购有关文件及凭据,确保采购时效、保证采购质量、提高资金效益。
二是为有效遏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最大可能减少公共场所人员聚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明确在疫情应急响应期间,我市市直政府采购项目不再统一进驻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开标、评标活动,具体恢复进驻时间另行通知。
三是明确即日起政府采购开评标活动原则上暂停或者延期。已经确定开标时间的非工作必须的采购项目,要求采购单位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暂停或延期公告,并电话告知报名供应商,暂停、延期公告以及具体恢复时间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和“东莞市政府采购网”公告。因工作需要确需开展开评标活动的,由采购单位会同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做好防护工作。
四是明确必须开评标的项目,由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特点和专业需求在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本市内专家,不再跨区抽取专家;无法满足需求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单位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对年龄偏大、个人身体情况欠佳,或近 14 天内有湖北及较重疫区的旅行史,或有与发热病人接触史的评审专家,劝说引导其“回避”参与政府采购开评标活动。